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德朗潮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了不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173661号“德朗家宴 家传天下·宴请高朋 德朗家宴 DE LANG JIA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39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32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含义、呼叫发音、字迹形态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德朗”与引证商标一“朗德”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德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德朗”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