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时光荏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75640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大量推广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分开来的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61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撤三程序完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住”,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汉字“住”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代管产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