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32878号“WENYOU温友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NYOU温友 25832878

阅读:112541 2020-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爱敏(原申请人:河北省清河县超越毛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国华(原被申请人:清河县君都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25832878号“WENYOU温友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

  申请人:马爱敏(原申请人:河北省清河县超越毛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国华(原被申请人:清河县君都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25832878号“WENYOU温友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12059号“温友Wenyou”商标、第9481262号“WENYOU温友羊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基本一致,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两件引证商标由原申请人在先取得注册,并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虽然两件商标已转让至现注册人马爱敏名下,但马爱敏授权原申请人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对引证商标进行维权。3、原被申请人与原申请人所处地域相同,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其知名品牌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申请人及“温友”商标所获荣誉;

  2、实景照片;

  3、宣传册;

  4、引证商标注册人马爱敏的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清河县君都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袜裤;手套(服装);围脖;披肩;腰带商品上。争议商标由2020年08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宋国华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两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羊绒服装;裤子;磁疗衣等商品上,均于2019年7月20日转让至马爱敏名下,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20年9月3日收到原申请人与马爱敏共同出具的承继证明,双方共同表示由马爱敏作为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权利。因此,我局现将马爱敏列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WENYOU温友”与引证商标一“温友Wenyou”、引证商标二“WENYOU温友羊绒”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服装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申请人与原申请人同处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对引证商标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与之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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