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51081号“天九云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18511号“天九云”商标、第39954714号“天九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并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原件见第40959520号驳回复审案件),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声明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