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沃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6086号“W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8157号“WECO”商标、第6952811号“威高;WEGO”商标、第10718261号“威高 WEGO”商标、第10714586号“WEGO”商标、第10718182号“WEGO”商标、第19809636号“时光城 WEGO”商标、第10714615号“威高 W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五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保险经纪等五项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担保、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WEGO”在字母构成、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