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巴国妹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6556号“巴国妹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3999号“巴妹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餐具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服务的决定已经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流动餐馆服务;茶馆服务;自助餐馆;外卖餐馆;餐厅;餐馆”复审服务上,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出租;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