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05423号“SH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ANDA及图 38305423

阅读:103929 2020-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423号“SH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8913087号“盛大集团 SH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也同意申…

  申请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423号“SH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8913087号“盛大集团 SH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也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第32767157号“深恒大 SHO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7330号“ASI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64581号“斯汉德 SHAN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196657号“SHE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661590号“攒班网 S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68665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570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27220号“ANXIN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828157号“鲁科重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原件见第38879536号商标驳回复审材料中)。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五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305423号“SH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HANDA及图 383054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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