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连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212号“HC-ST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6167873号“HXST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变压器(电);稳压电源”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现引证商标为“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成套无线电话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报警器;蓄电池”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接线柱(电)”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