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胜算创新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前程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6日对第16066587号“梦想基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梦想基金”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经过申请人市场调查及查询检索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任何场所使用争议商标,不仅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也占用了商标资源,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实施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为纯文字“梦想基金”,其中含有“基金”,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为实现梦想而设立的基金”等含义,且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若使用在指定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公司性质、服务内容、来源等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