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穗儿香农林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56585号“天下穗儿香 天下 穗儿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490661号“天下醇”商标、第35431703号“天下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止申请材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天下”,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