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98027号“金砖四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砖四方 41198027

阅读:39252 2020-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师宗县金砖四方生活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8027号“金砖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43693号“金筑四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

  申请人:师宗县金砖四方生活超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8027号“金砖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43693号“金筑四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金砖四方”与引证商标“金筑四方”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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