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胜泓志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1204号“胜泓志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0243号图形商标、第27400248号“YFAC青年金融分析师会Youth Financial Analyst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