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古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2108号“GT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932号“GT”商标、第5822517号图形商标、第956844号图形商标、第5881241号“茗谷轩MiNGGU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景照片、购销合同、发票、销货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帘子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帘子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G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