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56706号“BEAUTY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42822号“beauty rest”商标、第5468431号“帝寳名床BeautyRest”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针对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仅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四项服务上的提起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愿,商标局就其余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复审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因此,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