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5985号“南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6502号“南航 五星钻石销售服务热线 9553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