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地之母人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58617号“生生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628号“生生及图”商标、第21696370号“生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文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生生书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生生”,且与引证商标二“生生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竞赛(教育或文娱)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