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百年利厨具制品厂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2041号“百年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9592号“利佰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90308号“百年利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锅;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瓷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百年利”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