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古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4790号“GT 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916号“GT”商标、第8644534号“GT及图”商标、第30437572号图形商标、第18317550号“蒙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二、三、四)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差异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景照片、发票、合同、销货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染色、服装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精细加工 、图样印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G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