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8891号“芒果超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2808号“芒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1973号“芒果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58846号“芒果大讲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18778号“芒果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且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宽展期,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