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NSER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63687H号“MINI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5070号“MINI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