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4294号“NIMO TV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1707号“爱尼莫动漫 ANIMO ANINMATION AN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89332号“N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领土延伸程序,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服务为“图书资料和文献记载的参考书图书馆;图书出租;玩具出租;街机游戏机的出租;游戏机器和设备出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