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新中瑞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知之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9114号“新贝NE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2265号“新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0107号“新贝青少儿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新贝”,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婴儿监控器、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摄像机、婴儿监控器、动画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气量计(计量仪器)、水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像机、婴儿监控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