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29857号“KOA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ALA及图 41429857

阅读:171137 2020-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永顺世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29857号“KOA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7292号“KOALA OF COURSE IMAGE…

  申请人:青岛永顺世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29857号“KOA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7292号“KOALA OF COURSE IMAGES FOR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62276号“KO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08726号“GOLDEN KO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08849号“GOLDEN KO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57322号“树袋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89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14131号“Koala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50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872250号“水水考拉SHUISHUIKAOLA KO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82779号“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211020号“a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300354号“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0946462号“丁丁 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1128213号“ala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76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923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697050号“喜多酷比熊LOVE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8994399号“喜多儿LOV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697055号“喜多酷比熊LOVE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0112848号“HI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国际注册第1042482号“ALA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所使用产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十、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消毒湿巾、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消毒纸巾、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KOALA”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的“KOALA”、“树袋熊”及图形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429857号“KOA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ALA及图 414298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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