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时代潮娃教育科技发展(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26647号“猫豆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蕴含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6959号“猫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10933号“猫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上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猫豆秀”模特大赛的宣传介绍资料、关于“东方时尚季·第19届中国(青岛)国际时装周”的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猫豆秀”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猫豆”,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