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炯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48654号“多吃一点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蕴含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1096号“多一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通过不断的宣传与推广,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及销售订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多吃一点点”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产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