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81377号“YI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IMED 38881377

阅读:102085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医麦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1377号“YI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本案复审项目为“口罩”。申请商标复审的“口罩”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4010号“Yiemed”商标(以下…

  申请人:湖北医麦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1377号“YI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本案复审项目为“口罩”。申请商标复审的“口罩”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4010号“Yiem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助听器”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本案复审项目为“口罩”商品。因此,驳回决定中对除上述商品外其余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口罩”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助听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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