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23046号“九头鸟艺术门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九头鸟艺术门花及图 22123046

阅读:56984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应才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2123046号“九头鸟艺术门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第1468832号“九头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曾被认定在绝缘胶带类商品上具有一定…

  申请人: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应才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2123046号“九头鸟艺术门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第1468832号“九头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曾被认定在绝缘胶带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包含关系,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九头鸟”商标被认定知名度的批复文件;

  2. 申请人所获荣誉;

  3. 部分广告照片、参展图片;

  4. 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

  5. 《孝感日报》报道;

  6. 商标侵权案件反馈信息、哈尔滨公安机关查处假冒产品记录、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件;

  7. 部分商请函;

  8. 各类报纸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定使用在第17类“乳胶(天然胶);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引证商标曾在2018年被认定在“绝缘材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九头鸟艺术门花及图”与引证商标“九头鸟”虽然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绝缘材料、绝缘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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