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14754号“百度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度渔 25314754

阅读:39006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红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5314754号“百度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787311号“百度熊”商标、第16432140号“百度熊孩子及图”商标、第1…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红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25314754号“百度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787311号“百度熊”商标、第16432140号“百度熊孩子及图”商标、第17830892号“百小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其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公众的错误联想和误认,申请人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使用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申请人资质证书;

  3、申请人公益活动信息介绍及所获奖项;

  4、网页公证书-2003年之前百度宣传使用证据;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03年7月25日之前关于“百度”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的相关报道;

  6、商标局作出【2008】第122号《关于认定“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7、在先法院判决及商标局在先裁定;

  8、2007-2012年申请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部分服务合同;

  9、2007-2012年部分广告发布合同及发布的广告样本照片;

  10、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行业内市场占有率的证明;

  11、艾瑞咨询对中国搜索引擎行业2004-2012年历年的市场分析报告;

  12、2009-2012年申请人企业荣誉材料、部分获奖证书公证件;

  13、“百度”驰名商标受保护案件;

  14、2004-2017年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百度”在中国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玩具;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14754号“百度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度渔 253147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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