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94672号“MORRIS MOTLE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MORRIS MOTLEY 25394672

阅读:78750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摩瑞斯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建湖清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罗伯特•丹尼尔•梅森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82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

  申请人:重庆摩瑞斯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建湖清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罗伯特•丹尼尔•梅森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82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MORRIS MOTLEY”为异议人创立的澳大利亚知名护发和化妆品品牌,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MORRIS MOTLEY”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MORRIS MOTLEY”与异议人之间已建立紧密的联系。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了的“MORRIS MOTLEY”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三、除被异议商标之外,被异议人还抢注了其他知名商标,被异议人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MORRIS MOTLEY”品牌产品实物图片;2、异议人“MORRIS MOTLEY”品牌官网打印件;3、异议人官网页面;4、“网站时光倒流机器”在维基百科、搜狗百科、TECHTARGET百科上的解释;5、论坛关于异议人品牌的讨论;6、异议人相关使用被异议商标证据;7、异议人微信公众号截图;8、相关销售统计、宣传证据;9、部分订单、发票;10、异议人域名注册证明;11、异议人及被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12、相关品牌产品网页搜索结果;13、相关裁定等。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含义明确,并非异议人独创。异议人称其澳大利亚注册的商标已在中国甚至世界具有一定知名度毫无根据。异议人其他理由被异议人不予认可,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ORRIS MOTL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头油;喷发胶;古龙水;香水;洗发液;肥皂”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网站时光倒流机器”上保存的异议人官网页面、“MORRIS MOTLEY”产品在淘宝、京东和网易考拉等电商网站上的销售页面、2015到2018年异议人“MORRIS MOTLEY”品牌产品发往中国的交易记录、2015到2018年异议人“MORRIS MOTLEY”产品在淘宝上的销售统计等在案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商标在相关商品项目上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申请的商品项目“喷发胶;古龙水;香水;洗澡用化妆品;头油;胡须用蜡;发用摩丝;肥皂;洗发液”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提供的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可能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是由建湖清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头油;喷发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5月13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在“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上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被异议商标于2020年2月6日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了承继声明书,声明承继相关主体地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审查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该款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相关官网页面、“MORRIS MOTLEY”产品在淘宝、京东和网易考拉等电商网站上的销售页面、2015到2018年异议人“MORRIS MOTLEY”品牌产品发往中国的交易记录、2015到2018年异议人“MORRIS MOTLEY”产品在淘宝上的销售统计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MORRIS MOTLEY”商标使用在“洗发水”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MORRIS MOTLEY”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头油;喷发胶;古龙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误认。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原异议人在本案中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头油;喷发胶;古龙水;香水;洗发液;肥皂;洗澡用化妆品;胡须用蜡;发用摩丝”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94672号“MORRIS MOTLE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MORRIS MOTLEY 253946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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