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北塔山康泰有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11308号“北塔山BEITASHAN 羔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4976号“北塔山”商标、第13469401号“北塔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主动放弃复审商标在“鱼(非活);肉罐头;葡萄干;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豆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册、购销合同、礼盒的印刷合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熏肉、肉干”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肠;水果蜜饯;奶油(奶制品);牛奶;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商品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同或类似的“鱼(非活);肉罐头;葡萄干;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豆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