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77636号“正和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和莊 38677636

阅读:158917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泰川信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7636号“正和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0222号“正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大量“正和庄…

  申请人:北京泰川信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7636号“正和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0222号“正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大量“正和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根据商标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莊”显著性较弱,“正和”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性文字,与引证商标“正和”文字构成相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677636号“正和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和莊 386776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1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