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德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百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32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5860001号“图形”商标、第16639858号“欧泰龙”商标、第5215605号“图形”商标、第7863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9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担保;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