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海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853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40685号“合凱匯HEKAI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进行积极的宣传推广,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名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部分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