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395202号“CHUNYES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UNYESI及图 11395202

阅读:59840 2020-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红豆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对第11395202号“CHUNYE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10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242号“hongdou及…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红豆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对第11395202号“CHUNYE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10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242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2976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5908号“红豆LOVE S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335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25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11418号“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401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三、争议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广东红豆实业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称完全包含申请人的“红豆”字号,可见被申请人摹仿“红豆”驰名商标的动机显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驰名批复;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3.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照片;4.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5.企业介绍;6.荣誉证书;7.企业销售利润排名;8.广告宣传有关材料;9.“红豆”驰名商标侵权案件裁定书;10.驰名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小平于2012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由陈小平转让给广东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驰字【1997】23号批复认定“红豆”商标为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于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9年10月31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红豆”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红豆”系列商标整体差异较大,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至于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395202号“CHUNYES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UNYESI及图 113952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5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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