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泐洵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18053号“纤果坊 GREEN FRESH LOWP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9551号“纤果屋”商标、第35897540号“纤果商行”商标、第23530819号“满吃街 MANCHIJIE.COM及图”商标、第16564120号“千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就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和整体认读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标识性文字“纤果”,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GREEN FRESH LOWPRICE”有绿色新鲜最低价格的含义,其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