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植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09282号“鱼儿金沙摘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4668号“摘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