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博川滤清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3748号“BOTRA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2204号图形商标、第4687796号图形商标、第1910627号“標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活塞;发电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活塞环;密封接头(引擎部件);汽车油泵;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引擎活塞”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发动机用进排气管;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