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大王暖通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40308号“bu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92869号“凯虹之星 KAHONGZHIXING及图”商标、第16083195号“今信及图”商标、第16978152号“博翔 BX NEW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且申请商标亦包含其他显著标识性文字“buto”,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