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5087号“金G GOL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3414号“金及图”商标、第36555669号“金字号”商标、第33091972号“金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元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呼叫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未被核准注册,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及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