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嘉华美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2084号“嘉华美 KAWA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1029号“WMI”商标、第16302388号“WMI及图”商标、第7948394号“昆船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上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