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85010号“MJ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JM及图 40785010

阅读:39130 2020-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杰尔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85010号“MJ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3876号“美吉美 MJM及图”商标、第12873907号“MJIMI及图”商标、第2235…

  申请人:珠海杰尔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85010号“MJ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3876号“美吉美 MJM及图”商标、第12873907号“MJIMI及图”商标、第22351327号“密信及图”商标、第5841860号“精尔美 JM及图”商标、第6651385号“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设计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MJM”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JM”在字母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收银机”复审商品以外的“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已编码磁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收银机”复审商品以外的“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已编码磁卡”等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收银机”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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