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76480号“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K 21276480

阅读:119979 2020-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新百伦国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对第21276480号“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N”、“NB…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新百伦国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对第21276480号“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N”、“NB”、“NEW BALANCE”之间以及上述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特定的对应关系。目前,申请人的“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尤其是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第4207905号“NB”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4170999号“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第11268876号“new balance 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为石狮市摩幻服装设计室,其非以使用为目的在众多类别上申请的商标数量达四百多件,且无核心商标,恶意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极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存在从公司名称和商标上恶意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不诚信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介绍资料;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3、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4、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5、审计报告;6、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处理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资料;7、商标注册证据;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石狮市摩幻服装设计室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在注册申请阶段审查争议商标的可注册性之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是否存在显著性缺乏和是否与申请在先或注册在先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是相对保护,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保护均以误导公众为前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摹仿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狮市摩幻服装设计室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美国新百伦国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男士服装;女士服装;儿童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体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服装绶带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字母“N”、“K”组成,经设计后字母“N”所占比例较大,具备较强的识别作用,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由字母“N”及图形组成,字母“N”为其显著认读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经设计的字母“N”。引证商标四由外文“new balance”及字母“N”组成,经设计后字母“N”所占比例较大,具备较强的识别作用,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N”,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N”商标在鞋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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