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荣昌易视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11290号“易视眼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50436号“易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保健;医疗辅助;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眼镜行;桑拿浴服务;园艺;风景设计;卫生设备出租;动物饲养”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休养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