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东角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8989号“东角医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0801号“東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中,恳请待其情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对引证商标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