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明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65892号“M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2906号“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45588号“MZ铭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02905号“掌上明珠家具;MINGZHU FURNITURE;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