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6354号“EXCELL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1778号“予嫣 EXCEL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肥皂、洗发液、洁肤乳液、洗涤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12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