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铝遊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06873号“亚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6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享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部分组成。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填缝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