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0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5876号“DOUBLE 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53555号“萨达凯特 SADAK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1736号“FUNDED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