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区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8036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50283号“丽福;LF及图”商标、第11637862号“亿路发及图”商标、第5503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