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昌县天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26781号“天姥来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51298号“天山来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鱼制食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初步审定,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被依法驳回,且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鱼制食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